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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取消,会计工作大改!国家正式官宣!
时间:2020-06-24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182

从五一开始为了刺激经济的复苏

各大餐饮企业铺天盖地推广消费券
(小编已经靠这个混迹了多家火锅店)
而各地政府也推行一些政策
帮助企业恢复经济
其中就包括了减税等一系列措施
记得年初公布的
2019年我国税收收入超过14万亿元
说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已经很高了
还是值得咱们骄傲滴
而说起税收
最近因为相关政策的调整
又一次捕捉了大众的眼球
 
 
 
1
6月1日起 正式取消预缴税款
从2020年6月1日起,海南省纳税人在省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且经营项目合同小于500万(不含)的:
 
 
可不需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不需在经营地办理跨区域涉税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相关事宜;
不需在经营地进行税款预缴,全部税款回到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
纳税人因税务机关以外的部门要求或其他原因,确需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事宜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
 
 
目前,需要增值税预缴及预缴税款的有以下四种情形:
  • 房地产开企业取得预收款需要预缴税款;

  • 建安业取得的预收款及异地(非同一行政区划)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时需要预缴税款;

  • 对于异地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出租业务需要预缴税款;

  • 对于不动产转让业务需要预缴税款。

 
纳税人在本行政区域内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预缴税款,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只有四个直辖市(京津沪渝)和五个计划单列市(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有权限决定,截至今日,四个直辖市仍然要求本市跨区预缴,五个计划单列市已经取消了预缴的要求。
 
如今取消预缴税款的的地区新增了一个海南省,那么没有取消预缴税款的地区,这部分收入该如何预缴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三条:
 
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税总〔2016〕17号公告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对于取得的预收款和异地(非同一行政区划)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按计税方法不同区分为: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9%)×2%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财税〔2017〕58号第三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2

6月1日起

0关税 15%个税 15企业所得税

6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税收制度设计
按照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强法治、分阶段的原则,逐步建立与高水平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税收制度。
1
零关税 
全岛封关运作前,对部分进口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后,对进口征税商品目录以外、允许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的商品,免征进口关税。
2
低税率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质经营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税率。
3
简税制 

结合我国税制改革方向,探索推进简化税制。改革税种制度,降低间接税比例,实现税种结构简单科学、税制要素充分优化、税负水平明显降低、收入归属清晰、财政收支大体均衡。

4
强法治 
税收管理部门按实质经济活动所在地和价值创造地原则对纳税行为进行评估和预警,制定简明易行的实质经营地、所在地居住判定标准,强化对偷漏税风险的识别,防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避免成为“避税天堂”。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加强涉税情报信息共享。加强税务领域信用分类服务和管理,依法依规对违法失信企业和个人采取相应措施。
5
分阶段 

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不同阶段,分步骤实施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的安排,最终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税收制度。

 
 
3
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首先文化事业建设费不是税,其次并不是所有单位都涉及,本次免征2020年度的文化事业费对于文化事业费的缴纳人来说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
 
其实早在疫情开始,个别地方就有对文化事业费的优惠政策。
 
2月10日,上海市税务发布公告,对生活服务中提供娱乐服务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按其实际缴纳的费额给予100%的财政补贴。政策从2020年1月1日开始持续到疫情结束后3个月。
 
这个政策相当于就是实际全部减免了提供娱乐服务的纳税人的文化事业建设费费用。这算是非常给力的政策,当然,现在全国政策出来后直接就给免了。
 
(公告的有效期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结束后再顺延3个月为止)
 
什么是文化产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务院为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拓展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而对广告、娱乐行业开征的一种规费。
 
到底是全部行业都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还是仅限于电影等行业?
 
全部行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都免征,并不是每个单位或者个人都是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
 
很多小伙伴听到税务局让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就慌神了,就像听到让报环保税一样,其实自己没主动去学习,也没搞清楚自己单位性质到底属不属于这个征收的范围。
 
目前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主要是下面两类,除外的都不用缴纳。
 
财税〔2016〕25号规定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
财税〔2016〕60号规定的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注意:广告服务业的征缴范围不包括个人,而娱乐服务业包括。
文化事业费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但这里要注意销售额的口径问题:
  • 计费销售额是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不是用账务上收入的数据,有些朋友直接按照增值税申报表的销售额来算,是不对的,应该是含税价。

  • 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取得合法扣除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可以差额征收。也就是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娱乐业不可以。

 

 
按照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的广告服务、娱乐服务范围来判断,不要人为扩大或者缩小。
 
广告服务: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娱乐服务: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